• 欢迎访问浙江专升本网!本站为【传爱专升本】旗下门户网站,为广大考生提供免费专升本政策与资讯,具体专升本考试信息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www.zjzs.net 为准。
  • 登录 | 注册
    服务时间
    9:00-24:00
    报考解答
    还在为报考流程
    报名条件发愁?
    微信扫码添加
    发送【地区】+【年级】+专业】

    (传爱咨考专升本老师为你解答)

    学习交流
    扫码加入考生交流群
    真题福利
    扫码回复【浙江复习资料】领取
    在线做题
    扫码即可开始刷题
    商务合作
    联系我们
    0571-85055593
    客服
    浙江专升本 >浙江专升本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设立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设立教育法

    2020-07-22 16:18:58    来源:浙江专升本    点击: 考生交流群+加入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浙江专升本尾部图片
    浙江专升本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地址:http://www.jswm.com.cn/show-727-3219-1.html

    2024年浙江专升本便捷服务

    · 温馨提示:由于浙江专升本考试机会
    仅此一次,建议广大在校生提前备考。
    专升本考生服务

    添加我们企业微信

    回复关键词,了解更多专升本咨询

    可为您第一时间推送专升本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