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 准考证号 | 考试科目 | 违规事实 | 拟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 2.03E+13 | 语文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取消语文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 2.03E+13 | 数学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取消数学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 2.03E+13 | 数学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取消数学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 2.03E+13 | 数学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取消数学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 2.03E+13 | 数学 |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取消数学科目的考试成绩 | 第五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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