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307号)和省教育厅等六厅局《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0]25号)等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毕业生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待遇。非在职自考毕业生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体系,凡取得我省自学考试本专科毕业证书的非在职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户口随迁。落实就业单位后,持经省自考办审核过的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证》,跨市就业的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凭《就业报到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户粮迁移手续。
农村户口或户口待定的自考毕业生,准予办理“农转非”,不受就业与否的条件限制。在省自考办审核下达“农转非”名单后,持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申请,按有关程序办理“农转非”。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名单由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各地可在当地高校毕业生人才库中查询,也可直接登录自考办网站查询。
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及办理程序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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